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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鉴定,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 2018-08-14

  案例一:李某因工负伤后因伤势严重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他觉得以后可能会落下残疾,故要求在住院治疗期间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吗?

  分析: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而李某还在住院治疗期间,伤情不稳定,所以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案例二:李某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自己的伤情那么严重,为什么只有伤残九级,他还可以要求再次鉴定吗?再次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分析:他可以要求再次鉴定。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工伤致残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与因病致残鉴定是有区别的,因病申请鉴定后不服的,15天内可重新鉴定,距上次结论6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再次鉴定。

  如果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李某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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