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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9-09-25
答:根据沪人社规(2019)35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市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就业期间申请享受专项就业补贴。
  注:
  (1)上述“农民”,是指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含被征地人员)。
  (2)“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市民政局确定人员名单。
  (3)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和农民跨区就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4)在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时,此专项就业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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